隐私政策

社会福利法人 懿德院 鸡龙孝中心(以下称「本中心」)依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处理 相关投诉,制定并公开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中心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时,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取得同意等,采取必要措施。

  • 在线咨询 — 确认并答复咨询内容、管理咨询记录
  • 捐赠咨询申请 — 说明捐赠流程与咨询、捐赠相关联络
  • 留言板运营 — 帖子管理、防止不当使用
  • 服务改进 — 掌握访问频率及统计分析

第2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保有期限)

本中心按下列方式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并在法律规定的保有、使用期限或信息主体同意的期限内处理与保有个人信息。

区分收集项目收集方式保有期限
在线咨询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咨询内容
(自动收集)IP地址、受理时间
网站咨询表单自受理日起3年
捐赠咨询申请姓名(团体名称)、手机、电子邮箱、
捐赠方式与金额、留言
(自动收集)IP地址、受理时间
网站捐赠申请表单捐赠结束后5年
留言板使用作者名、密码(加密)、IP地址发帖时至帖子被删除为止
访问记录IP地址、访问日期时间、浏览器信息自动生成3个月

※ 本中心不通过网站收集居民登记号、账号等唯一识别信息及金融信息。
自动扣款(CMS)申请所需信息不通过网站办理,而以另行的书面申请表处理,由负责人个别说明。

第3条 (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

本中心仅在第1条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目前本中心未将通过网站收集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第4条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

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业务,本中心委托下列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受托方受托业务内容
Simplexi Internet 株式会社(Cafe24)网站服务器运营及数据保管

签订委托合同时,本中心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禁止在受托业务目的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与管理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第5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中心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 存在错误时要求更正
  • 要求删除
  • 要求停止处理

② 第1款所述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行使,本中心将立即予以处理。

③ 信息主体就个人信息错误等要求更正或删除时,本中心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的代理人行使,此时须提交委托书。

第6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致使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本中心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销毁的程序与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 — 选定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 销毁方法 —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以无法恢复、再生的方式安全删除;纸质文件予以粉碎或焚烧。

第7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本中心采取以下措施。

  • 管理措施 — 尽量减少接触个人信息的员工并开展培训、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技术措施 — 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访问权限、密码加密保存、保管访问记录、安装并更新安全程序
  • 传输加密 — 网站全站启用HTTPS,保护传输中的信息
  • 物理措施 — 将文件及辅助存储介质保管在带锁场所

第8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及拒绝)

① 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本中心使用可保存并随时读取使用信息的Cookie。

② Cookie是运营网站的服务器发送至用户浏览器并保存在用户电脑中的少量信息。本中心仅在维持登录状态、语言设置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使用Cookie。

③ 用户可通过浏览器设置拒绝保存Cookie。但拒绝后,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影响。

第9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本中心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工作,并为处理信息主体的投诉及救济,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区分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机构负责人 金莲淑
联系方式TEL 042-551-5629  /  FAX 042-551-5631  /  krhyocenter@hanmail.net
地址韩国忠清南道鸡龙市豆磨面大屯路1380-49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中心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救济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提出。本中心将立即答复并处理。

第10条 (权益侵害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为就个人信息侵害获得救济,可向下列机构申请纠纷调解或咨询。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1833-6972(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118(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网络调查科 — 1301(www.spo.go.kr)
  • 警察厅网络调查局 — 182(ecrm.police.go.kr)

第11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方针自施行日起适用。因法律及方针变更而有内容增加、删除或更正时,将自变更事项施行前7日起通过网站公告栏予以告知。

施行日期 : 2026年8月27日